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职成〔2011〕64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教职成〔2011〕64号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本学校长期专业设置与建设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支持和引导区域、行业内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促进专业布局科学合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紧贴我省及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国际国内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有关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开设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一个教学班。
(四)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五)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其中,每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对上述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相关指标予以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课程教学文件。
(三)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专家,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组建、调整和配备适应专业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配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仪器设备等。
(五)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签署意见。
(六)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审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本行业领域的专业,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设置,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置非本行业领域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批。报送材料包括:人才需求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设备及师资情况,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等。
(七)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开设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应对新开设专业进行充分论证后,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试办。
《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试办满3年后,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达到有关要求,首届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就业质量较好,省教育厅根据申请可以批准正式开设。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设。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每校每年审批与备案新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手续重新设置、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经开设的专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指导
第十四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技能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技能方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内涵和专业教学内容,及时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
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调整后实施性教学计划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加强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的指导。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五章 规范与检查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推进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提高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省教育厅每3年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直至停办该专业。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规范化建设,每3年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专业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年度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办法进行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实施“3+2”分段制教育的学校,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本办法进行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