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教职成〔2018〕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以及有关高等学校中专部)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全省各地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保证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违反招生工作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学生学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行为扰乱了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损害了我省职业教育形象。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深刻认识到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持续推动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职业教育需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是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必要举措。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把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不断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二、多措并举,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一)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要求,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要切实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不协调的地方,要调整计划安排,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要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坚持统筹初中毕业生生源管理、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督查制度、招生激励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要积极拓宽中等职业教育生源渠道,继续把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未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青年农民、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士兵、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纳入招生范围,积极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严格实施招生资格准入制度。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文件,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省教育厅备案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方可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对存在违规办学、侵害学生利益行为、不具备招生条件的学校应依法取消其招生资格。在招生过程中,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照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对待;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对待;民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学校所在地的市属或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对待。
(三)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行业发展趋势、企业需要、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等情况,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避免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四)完善招生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通过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具体信息至少包括学校名称、属性(公办或民办)、办学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当年招生人数、招生专业、资助政策及招生简章、就业信息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设招生宣传专栏,提供学校招生简章查询、在线咨询、网上报名等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通过招生信息平台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和当年招生信息一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计划撤销、合并、兼并、划转、转型、共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和档案资料,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范围妥善移交、处理、保存好学生电子学籍和档案资料,并向社会公示档案承接单位信息,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专业设置和管理。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要建立专业调整动态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师资、实训设备等办学条件以及学生就业情况等,调整、优化专业结构,科学设置专业,避免盲目增设新专业和扩大招生规模的行为。学校专业的设置、增加和停办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等三类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以下简称“国控专业”)。拟开设国控专业的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须先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司法服务类专业须先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教育类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没有国控专业办学历史和办学基础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增设国控专业。
(七)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1年。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教育类专业、司法服务类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2年;医药卫生类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不低于3年。
(八)规范跨省招生。跨省招生学校原则上为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或特色院校,近三年无违规办学行为,跨省招生专业为普通中专专业。开展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达计划和生源地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下达计划后,方可招生。国控专业不再安排跨省招生计划。
(九)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合作双方应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年审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对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学校的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合作学校要切实做好年审和备案工作,有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中专部参与的,须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辖市属高等学校中专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中专部)参与的,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参与的,须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须经双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方可进行招生。
要严格控制国控专业开展省内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如确有需要开展省内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医药卫生类专业须先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司法服务类专业须先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教育类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国控专业不再开展跨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进入联办学校就读时,由联办学校为其在学籍系统内办理转学,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学籍注册到学生录取学校。
(十)规范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职业教育活动周”及各类新闻媒体等途径,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改革政策,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学校是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可以通过本校网站、新闻媒体、制作招生简章、彩页、视频等形式对本校的发展历史、办学特色、开设专业、办学业绩等情况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客观,学校校长对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严肃纪律,营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严格执行“10个严禁”工作禁令。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竞争不当行为;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或阻挠具有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活动;严禁生源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选择就读学校;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进行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牌”;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二)严格执行“25个不得”工作要求。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及未公示的学校一律不得招生;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不得在招生过程中买卖生源;学校要规范学校性质、办学模式、学生学习形式等,不得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形式;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联合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和举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和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不得进行跨省招生;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学生的学籍信息、学习形式和学制等;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籍学生等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层次的学校身份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违规举办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冒领、转卖毕业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之外专业;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等国控专业;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等各种名义在校外举办国控专业;不得为违规开设的国控专业和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使用金钱、物品等有偿方式向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进行招揽生源的宣传;不得违规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诋毁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四、强化追责,切实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监督监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担负起监督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跨省招生、国控专业招生等招生行为,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学校校长是规范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本校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招生、违规开设专业、违规联合招生、违规合作办学、违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等问题突出学校的督查力度,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开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专项督查工作,并及时通报对中等职业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督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二)严肃处理违规招生行为。对违反“10个严禁”“25个不得”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学校,情节较轻的,学校审批机关或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限制或暂停其招生。凡违规行为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做出其他处理的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学校如下单项或多项处理:扣减招生计划;核减省、市(县)级职业教育经费或项目支持;停止招生资格;停止联合办学、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等活动;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优评先和项目申报;取消获得的省级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或特色院校等称号;三年内在各项省级职业教育评估活动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度;或其他措施。
(三)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招生行为突出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